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认定条件
根据《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》规定,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乐山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。
(二)研究方向符合国家、四川省和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,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。
(三)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,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。
(四)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,有必要的检测、分析、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,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能力;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,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200万元,依托软件企业、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,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,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。
(五)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,管理机构健全,开放交流、协同创新、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,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。
(六)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、安全等责任事故,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。
(七)依托单位重视工程中心建设,在政策落实、项目投入、试验场地和人员、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。
(八)依托单位为企业的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,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,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,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,软件、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。
2.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,有持续研发投入。拥有20人以上的研发队伍,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%,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20%。每年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100万元。
3.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(包括发明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动植物新品种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,其中医药类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)。
(九)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的,还应具备:
1.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,具有为同行业(领域)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。
2.近三年拥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、植物新品种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、国家新药证书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;每年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低于20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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